小花    

  彰化地院再次對於頂新詐欺案被告魏應充等人裁定交保,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法官的觀點,不盡相同,交保裁定發來廢去,治絲益棼。內閧的法院,搞得民眾霧裏看花,有認為連頂新案魏先生此種涉嫌對食品安全危害重大的被告都能交保,似有不公平之處?甚至質疑是否又碰到一組「恐龍法官」,才會做出這種違背輿論的裁定?很巧的,台北地院對於頂新案魏先生另外一件案子交保總金額高達十三億。更是讓人丈二金鋼,地院與高院的看法不同就算了,彰化地院和台北地院關於魏先生交保金額,為何差了十億啊?或謂不同案件不同處理,此種官樣回答,人民會相信才有鬼。法院若不能以身作則去維持法的安定性,法律是一條變形蟲,也不令人覺得奇怪。

  回頭檢視這幾個法院關於交保的見解,彰化地院判斷被告羈押與否的態度,基本上是以被告無逃亡可能也無滅證串供之虞。另外,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記載的詐欺罪,也不是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才會同意被告交保,更何況有幾億元的擔保了。上述見解,法律上有其道理。畢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於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該保障他的人身自由,不能因被告遭起訴就一定要羈押,這點民眾一定要清楚理解。羈押與否,彰化地院能夠幾度堅持交保,不理會高院的見解,顯示地院法官認為其法律見解是強而有力的,這部份的裁定本身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這部份也無由置喙。僅僅是,法院認為核定的保證金額只需三億元,是否太過於輕視本案法益侵害的嚴重性?此外,逃亡與否與被告的身份財力息息相關,法院是否過於低估了?這二點疑義,無法讓民眾釋懷,才會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彼此觀念上的歧異,還上演法官對記者進行法治教育的戲碼。

  平常人一輩子可能賺不到三億元,但這個數字對於能買下帝寶的大老闆來說,九牛一毛。本案犯罪行為,對於我們國家食品安全上可能造成的危害,三億元,更是微不足道。若以消基會在本案要提起的民事「團體訴訟」賠償方法簡單計算一下,既然每個國人都可能因本件食安問題而影響健康,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對於頂新集團可以求償的總金額就接近七千億元(每人三萬元),超過彰化地院交保金額的二千倍,但是彰化地院卻認為三億元的保證金,足以評價被告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這怎麼不會讓司法飽受社會輿論的批評?。再來觀察台北地院審理魏先生另件食安案件,除了三億元外,還要求十億元的人保,共計十三億元的擔保。也就是說,台北地院保證金額判斷上,與彰化地院的判斷,迥然不同。比照即知,台北地院對於交保金額的判斷,是較符合實際面向,招致批評的態度就會少一點。輿情、民眾的期待,雖然法官可以不理會,也不是說交保金額高的就是對的。但是,當我國司法實務普遍水準,與德日美國尚有點差距時,中庸之道是緩和人民不信賴的一種方式。台北地院的裁定,就屬於這種非僅持平,尚且中庸的一種作法。

  法官固依照法律來判斷,社會學家韋伯認為東方法律深受倫理道德的影響,某些情況,法官要注意切斷倫理道德滲透到法律的危險性。本案,最高法院也指出具保的金額應該審酌案情與被告身分及家庭環境,彰化地院准許頂新詐欺案被告可以交保,吾人深思其受質疑處,並非在於不要羈押的決定,而是對本案大老闆交保金額判斷上,有所不當。甚至開個玩笑話,若是裁定五十億元的交保金額,假如有一天判決重刑確定,人民可能還期待大老闆趕快落跑,國庫就有五十億元的收入啦!只能說,正直的法官,再加點聰明的作法,也許就能讓人民接受了!

Sunrise Attorneys-at-law Taiwan 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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