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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桃園某紡織工廠工作的阿衰,某天要去上班的時候發現鐵門深鎖,原來是老闆欠債還不出來,逃之夭夭了。之後清算工廠剩下的財產,還有一間一千萬的廠房,阿衰原本以為自己被欠半年的薪水可以從中獲償,但沒想到五菱銀行說這間廠房早就已經抵押給他們,要擔保老闆一千五百萬的債務了,說你們這些員工一毛都分不到,阿衰認為豈有此理,於是一舉告上法院。

※ 解析
  依照舊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如果倒閉破產、歇業的時候,勞工對於雇主積欠半年內的薪水,擁有最優先的受償權,也就是說比起其他債權人來說,法律認為在雇主有限的財產裡面,應該先還給勞工,以達到國家保護勞工的憲法精神。只是向來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這樣的規定,只是和「普通債權」相比,勞工被欠半年之內的薪水具有優先受償權而已。所以如果是和有「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相比,雇主的財產還是應該先償還財產上有設定抵押的債權,而不是依照勞基法第28條先還給勞工。(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79號與本所103年9月30日的文章:勞工對於雇主之薪資債權是否得優先受償?

  但在勞工團體的抗議,與勞動部和行政院的溝通下,修法之後,勞基法第28條明文提高了勞工薪資債權的優先性,認為應該與擔保債權同一等級,也就是說就算跑路的雇主財產上有設定給銀行的抵押權,勞工可以持自己被欠半年之內的薪資債權和銀行要求一起分配,所以在本案中,阿衰去和銀行要求參與分配,不至於一毛都拿不到,但換句話說,也不會比銀行先拿到錢。所以,仍然有勞工團體認為修法為德不卒,因為如果銀行的債權額很大,平均之下,勞工能夠拿到的錢依然相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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