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    

Q:外婆疼愛孫女甲,將房屋贈與之。甲之父親可否於擔任監護人時,利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A:依民法規定,基本上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因此,甲的父親若非為甲的利益,不得將甲名下的房屋處分。所以說,甲的父親將房屋過戶給自己,這種過戶予自己的處分行為,基本上是違法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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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濫用監護權 把女兒房子贈自己
2015-01-05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許姓女子自幼由外婆扶養,外婆擔心她長大無依無靠,贈與名下房屋;但許女父親在離婚取得她的監護權後,竟先將房屋贈與自己母親,再贈與自己。許女成年後對父親提告,新北地院判決勝訴,房屋所有權應回復為她所有。
新北市許姓女子是家族中的長外孫女,與外婆感情甚佳,外婆在二○○四年將名下一棟房屋贈與她,希望她成年後有地方可住;許女從小便與外婆約定,等她有經濟能力時,要將外婆接到家中照顧,報答養育之恩、共享天倫。
後來許女與父母、弟妹均住在外婆贈與的房屋內,直到許女的父母離婚,但父親在二○一二年七月許女年滿廿歲前,先以監護人身分將房屋贈與許女祖母(許父的母親),隔月再贈與自己;許女直到親戚告知,才知道房屋已在父親名下。
許女去年提告,主張父親一直覬覦她的房子,希望出租獲利,她拒絕後,父親竟惡言相向、斷絕經濟援助;後來父親悄悄移轉房屋,嚴重侵害她的所有權,因此要求回復為她所有。
許父辯稱,這棟房子原來是前妻哥哥所有,前妻哥哥積欠了大筆債務,他幫忙償債三百多萬元;前妻哥哥後來過世,許女外婆為了還他代墊款,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其實是要給他的。他也提出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等文件,證明房屋一直都是他在管理。
法官指出,許父無法證明他代為償還前妻哥哥的債務,而其他規費收據、權狀,被許女反駁均是外婆繳納後寄放在她家,父親卻取走聲稱房屋是他管理,所謂借名登記難以採信。
法官認定,父親只有在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有權處分子女財產;許父所為不但使女兒未獲得任何利益,還喪失房屋所有權,其處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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