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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系館  

若要興建違章建築,或是既有的違章建築欲改裝,與設計公司成立承攬契約,興建中或是興建後,被主管機關拆除,可否向承攬的設計公司求償?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據報導,李姓業主委請設計公司裝修頂樓加蓋的既存違建,業主主張設計公司曾說既存違建打點好鄰居就會沒事。後來違建被鄰居檢舉而拆除,業主提告設計公司求償,遭法院判決駁回。事實上,既存違建遭拆除後重蓋,會視為優先拆除的新違建,遲早會被拆的,這部份一般民眾應予瞭解。本案例,李姓業主婦人取得公寓四樓所有權,在五樓窗邊規劃浴缸。並請設計師和不鏽鋼業者施工,工期半年;詎料遭舉報違建,被拆除大隊拆光。業主指稱,頂樓違建多年前就存在,修繕前應請建管處審核,設計師卻告訴她既存違建可緩拆,打點好鄰居就不會被檢舉,還建議拆掉原有鐵屋梁柱和屋頂,因此,雙方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業主認為設計公司未按時完工,應返還已付的工程款及賠遲延罰款等。法院認為既存違建修繕超過一半,被拆的可能性極高,其次,設計公司已施工部分有關泥作、水電等成本就要一百多萬元,法官認定設計公司無不當得利,不須還錢、賠償。也就是說,業主要承擔違建被拆除的風險。

從此案例,吾人可以瞭解,有關違建裝修或是施作,所生之被拆除或罰款的風險,都是由業主承擔。除非承攬人有保證負擔被拆除的責任,否則基本上,承攬人是不負責的。但是,在某些情形,假若承攬人有負保責任或是告知錯誤訊息,並有能提出雙方前述合意的證據,法院才有可能認為風險是由承攬人負擔的。例如說,假若某大樓不能取得旅館或是特殊行業的使用執照,承攬人明知上述情形,卻仍與業主成立旅館裝修工程契約,其後,若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造成不能作為旅館使用時,承攬人有可能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承攬人有保證的情形或是有義務確認某特定條件,卻怠於履行該義務,造成業主損害時,就有可能負賠償責任。但是,於本案例,承攬人應無保證之情形,以致於法院認定業主要自行負擔被拆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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