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傳統舞蹈  

  最近有協議離婚無效的案例,原因是證人的簽名不算數,所以法院判決認定婚姻還是存在有效的,值得參考。新聞報導,有位林先生常遭逼債,妻子不堪其擾,因此,乃找弟弟及弟媳作協議離婚的證人,欲辦假離婚,以避免被討債的騷擾。後來,林先生仍想要這段婚姻,配偶則不想要這段婚姻。林先生就上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林先生主張,會簽下離婚協議書,是因為自己有債務的問題,太太怕自己受牽連,要求自己配合辦理假離婚,以作假象給別人看。可是,自己並沒有離婚的意願。法院調查後發現,證人是太太弟弟夫妻二人。當時太太獨自拿離婚協議書進入娘家請弟弟及弟媳簽名當任離婚的證人,也就是說,二位證人並沒有確認林先生是否確有離婚的真正意思,因此,證人所見證的效力是有問題的。
亦即,法院認為二名證人是因為太太告知,乃認為林先生同意離婚,在簽名時或簽名前,均未親見或親聞林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證人要件,所以認定這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認定婚姻仍有效存在。
提醒大家,簽立離婚協議書時,要請證人在現場簽名,並確認雙方有離婚的意思,若證人沒有在雙方面前確認事實及簽名,事後有可能被認為不符合證人的效力,而被認定離動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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