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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某知名動物園《流星草原》從結束營業的某南部同業手中取得一隻河馬-阿河,由於《流星草原》在北部,《流星草原》就雇用貨車司機用貨櫃將阿河運往北上運送。為了讓在貨櫃內的阿河可以透氣,司機特地在貨櫃後方開了個通風口,沒想到在運送過程中,阿河受驚,從通風口跳出車外骨折受傷,雇主可能面臨何種罰則?

※ 解析
 河馬(Hippopotamus amphibius)在動物學的分類上,屬於脊椎動物,除了是《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所稱的「動物」之外,也是農委會公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4款之「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在運用上會同時受到這兩部法律的規範,本件主要的問題有二,第一個是關於動物運送的問題,第二個是關於野生動物之變更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問題。
 《流星草原》運送阿河的過程中,依照《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尊重阿河的動物權,必須要避免讓阿河受到傷害、驚嚇和痛苦,不過違反本條因為沒有罰則,雖然阿河在運送過程中,受驚跳出車外骨折,身為飼主的《流星草原》也好、運送人員也都,都沒有任何責任。雖然第1項沒有罰則,但同條第2項要求運送動物必須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書」資格,才可以從事運送動物的業務,主管機關在這裡是透過職前訓練講習,讓運送人員有相關知識,知道怎麼樣尊重動物,如果運送河馬阿河的司機沒有受過訓練和取得證書,就可能會違反《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2項,進而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款,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 另外,在《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於野生動物的管理上,第31條第2項要求飼養、繁殖保育類動物之人必須要向主管機關登記資料,依方便管理,《流星草原》從前手取得保育類動物河馬後,自然也要依照同條第2項辦理變更登記。而《野生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要求《流星草原》必須要從取得河馬阿河之所有權或占有日起的一個月內辦妥登記,否則就會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第6款的規定,被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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