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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起訴陪審團」或「大陪審團」?》

案例:美國密蘇里州一位白人警察威爾遜,於今年8月執勤過程中擊斃一名未持武器之黑人少年布朗,但後來在11月時卻遭該州大陪審團給予不起訴處分;無獨有偶,在紐約的一位白人警察潘塔里歐,於7月一次執勤過程中,也將一位黑人嫌犯加納在投降後鎖喉致死,同樣在12月遭到該州大陪審團宣告不起訴。兩件對白人警察殺黑人之案件都被宣告不起訴,引起全美連鎖的抗議活動,甚或還在12月下旬發生兩起警察被槍殺之事件。而這種在美國由人民組成之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應該對重罪嫌犯起訴之制度為何?

※ 此類決定是否起訴重罪嫌犯之陪審團,是依據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所設置,稱為起訴陪審團或大陪審團(Grand Jury),旨在避免檢察機關濫行起訴,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但由於該條沒有限制一定要大陪審團才能夠起訴刑事嫌犯,所以在有些州會要求重罪需經過大陪審團才可以起訴,稱為indictment,但有些州是只有檢察官再加上治安法官就可以起訴嫌犯,稱為information而部分州政府這種不採取大陪審團的刑事程序設計,也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84年的Hurtado案所肯認。
※ 而大陪審團的組成,為避免輿論干擾,維持獨立,通常不會對外公開姓名,作出裁定後也不能對外發表意見,更不能洩漏評議過程,這一點是無論在大陪審團或是審判過程中的陪審團都是如此。以本文提到的布朗案與加納案之高爭議性,若是公開大陪審團成員,勢必會有不滿之民眾攻擊,繼而導致未來擔任大陪審團的人民心生畏懼。
※ 只是,這種以人民擔任刑事追訴機關或是審判機關的制度,雖然形式上可以讓民意活化司法,但由於大陪審團和陪審團的組成絕非隨機,譬如說有研究認為多為中產階級以上、多為白人,而較少為中低階層之人民。以布朗案12位大陪審員來說,有9位是白人,3位是黑人,而只要有9位大陪審員同意就可以做出評議,亦即不起訴處分,自然會有人懷疑就是種族歧視在背後作祟,所以才會不追究殺害黑人之警察之責任。

參考資料:
王兆鵬,起訴審查-與美國相關制度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頁51-68,2002年9月
楊崇森,美國大陪審團制度之功能與運作,軍法專刊,第56卷,第3期,頁186-193,2010年6月
李慶隆,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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