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  

  如果太太生病變成植物人七年了,先生與照顧太太的看護相戀生小孩,先生得否請求離婚?最近,就發生類似的新聞案例,有位太太因為重病成為植物人,林,先生照顧太太七年後,與太太的看護發生戀情,後來,將太太送到安養院,先生並與看護生下小孩。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離婚。先生主張太太因為急性瀰漫性腦炎,而成為植物人,先生說多年來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病妻、子女,主張雙方這些年來已經只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並說明自己不是無情無義的人。在換了新的看護後,新的看護對太太及子女的照顧,相當盡責。先生認為應該要重新生活,希望和新的看護重新組成一個新的家庭。因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雖然先生主張若太太的財產用完了,他也願意負擔太太的照顧費用,但是,法院認為太太生病昏迷變成植物人,並不是自願造成的,而先生變心,且與看護相戀懷孕,毀棄夫妻間的承諾,況且,太太現在正需要人照顧、扶養,先生不應該在此時離她而去,法院認為先生應負起照顧太太的責任。關於婚姻的真諦,夫妻應該要相互持,彼此關懷。法院認為先生發婚外情,並懷孕生子,婚姻若難以維持,先生是要負責任的,太太對於婚姻難以維持是沒有過失,所以判決先生不准請求離婚。

  不能協議離婚時,若欲離婚僅請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故,先生依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婚姻有重大事由,已達難以維持婚姻,得請求離婚。但是,假若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是由其中一方所造成,只有另一方得請求離婚。在本件,法院認為先生婚外情,才是有責任的人,太太雖然變成植物人,但是並無責任,所以先生不能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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