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發生案件   

最近有件砂石車爆胎肇事,判決引起爭議的案件。幾年前,有輛砂石車因為爆胎發生車禍,造成三死亡。案件經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砂石車司機,第一、二審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鄭一年半徒刑,判決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行車前應確實檢查輪胎,包括胎壓、胎紋等,而砂石車駕是職業駕駛人,更應知此一交通規則,然因為沒有仔細檢查輪胎,造成高速行駛爆胎發生車禍致人死亡,應有業務上的過失。

 

不過,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卻改判砂石車司機無罪,引起被害人家屬不滿,表示會上訴討公道,並讓政府和司機重視砂石車安全問題。

 

據新聞指出,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乃是依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肇事鑑定,研判是舊輪胎經路面摩擦高溫造成爆胎,此外,法官認為一般駕駛只能注意車輪打氣問題,並無能力判斷舊輪胎是否會爆胎的危險,認為砂司車駕駛,沒有辦法預見有爆胎的可能。換句話說,本案會逆轉判決無罪的主要主由,是在於法官認為砂石車司機無專業能力判斷舊輪台是否不堪高速行駛而可能會在行駛中發生爆胎危險。

然而,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否有道理?值得深究。一般職業駕駛,其對車輛檢查的義務,要高於一般人。此外,其車輛行駛在路上所造成的危險,也高於常人,亦即,就職業駕駛而言,要比常人更懂得胎壓、胎紋、輪胎是否堪用高速行駛等安全問題。若是機件、輪胎發生問題或爆胎,應屬該駕駛預見可能性的範圍,也就是說未盡到注意義務,才會肇事。所以說,本案判決無罪,是相當有爭議的判決。

 

雖然刑事法有罪疑無罪原則,就是說如果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所為,就應該判決無罪。但是,本件的事實相當明確,就是爆胎引起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要考慮這個爆胎的事實,與司機的行為有無關係?亦即,是否因為司機未盡檢查義務,讓一個可能會爆胎的輪胎在路上行駛,而導致車禍發生?若這個輪胎經司機檢查後,本來就可以在路上高速行駛,只不過因過熱爆胎,此過熱造成爆胎的事實,是司機不能預見,當然就無過失可能。但是,若此過熱造成爆的事實,是司機有可能預見的,就有過失的可能。本逆轉判決無罪的判決,相關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過程,是否合法可採?仍有賴最高法院作最後的確認。然而,應提出的一點,我國對於司機關於輪胎檢查的義務,似乎過於草率,尤其輪胎過熱既可能爆胎,在行車速度或是更換的時機,就應該更加嚴格的要求,以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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