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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4-11-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均有留洋碩士學歷的張氏夫婦,求子若渴,張男5年前找上21歲魏姓年輕女子當代理孕母,2人比照電影「借種」劇情,以直接嘿咻方式懷孕,未料魏女拿了錢生下女嬰,卻把孩子出養給別人,張男打官司討孩子,一審勝訴,但高等法院認定張男非女嬰法律上父親,改判他敗訴;可上訴。
二審指他非法律上父親家境不錯的張男出庭時指出,因妻子無法生育,他和妻子求子若渴,97年9月從報章看到代理孕母消息,和代理孕母魏女聯繫,2人在同年12月15、16日發生兩次性行為,給了58萬元。
魏女懷孕後,夫婦喜出望外,除等著迎接新生命到來,還一直計劃如何教養小孩,決定未來要送小孩到加拿大受最好的教育,也一直和魏女保持聯繫,魏女備受呵護。

張男向法官說,98年9月間預產期前,他聯繫要領養小孩,未料魏女拒絕,還避不見面,等到孩子出生後,他發現竟遭出養給一對梁姓夫妻,氣得提出「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相處5年收養家庭拒放手,養父母梁姓夫妻指出,收養小孩經法院認可,他們已和孩子相處快5年,拒絕撤銷收養關係。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女嬰出養未經過生父同意,判決收養關係不存在,監護權屬生父張男;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認定,張男不是女童法律上的父親,改判張男敗訴。一名曾查辦過違法代理孕母案的警方人員說,現今醫學發達,找孕母生小孩,大都以人工方式受孕,本案直接以「傳統」發生性行為方式受孕,算是罕見。

   法律新聞解析:
1、本案爭點,主要在於魏小姐將小孩出養給梁姓夫妻,是否與應經生父張先生的同意?

2、依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雖然張先生是小孩血緣上的父親,因未予認領,張先生不是小孩的法律上父親。因此,前述所收養應經父母同意,第一審法院認為也要生父同意,第二審法院認為是指法律上的父親同意。到底那個答案絕對正確,看起來目前尚無定論,且看本案後續發展。

3、另外要注意,收養除了要經過法院裁定之外,還有可能要經媒合的問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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