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最近有件游池救生員,沒有及時救助溺斃的泳者,被判決業務過失致死的新聞案例,值得關注。據新聞報導略述本案,某張先生至某運動中心游泳,因為牛心症發作,在游泳池內休克昏迷,當時運動中心的游泳池有二名救生員,並且領有救生員執照。該二名救生員,於張先生休克溺水時,正在聊天,乃疏忽發生此一問題,張先生休克後臉部朝下溺水陷入昏迷,二名救生員沒有立刻注意救起,為游泳池內的其他泳客發現,緊急呼叫救生員搶救。張先生雖然經過CPR的急救,還是回天乏術,不治過逝。家屬提告,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在場的二名救生員顧著聊天,沒有立即注意到張先生昏迷,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

實際上,像是保母、幼兒教保員、醫護人員等等,都類似像救生員一樣的法律義務。渠等對於被照顧者,均有照顧注意的法律責任,若是因疏失發生被照顧者死傷之結果時,都可能構成業過失致死或致傷的責任,民事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也就是說,受任人受託對於被照顧者,應負有注意生命安全等等的義務及責任,若受有報酬者,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例如本件救生員,應隨時注意游泳池內的泳客的動靜,發現有不對勁的情況,就要立刻下水救人,否則,被照顧者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就發生死傷。或是如幼兒教保員,於幼兒在幼兒園午睡時,必須在旁照顧,假若類似跑去和旁人聊天,或是自己也跟著睡著了,幼兒發生窒息或應馬上協助照料的狀況,教保員不能立刻照顧或救助時,幼兒因此發生死傷,教保員也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或傷的法律責任。

以上所述救生員或教保員,或相類似工作者,在法律上負有相當的作為義務,就是說被照顧者的危害或實害,雖然不是他們加害,但是這些人負有救助的作為義務,如沒有盡到法律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或作為義務,以致於被照顧者無法被救助,發生相關死傷的結果,就法律的評價來說,這種沒有即刻救助的不作為,視為與加害行為是相同的責任,這就是違反作為義務的法律責任。

再次提醒擔任救生員或類似工作者,千萬不能有任何照顧上的閃失或疏忽,因為這種工作,涉及到他人生命身體的安全,像本件有二位救生員,竟然還發生未即刻救助泳客的情形,顯屬離譜。此故,執行相關業務或工作時,請千萬不要顧著聊天而忘了正事,假如要聊天,也請眼睛注意看著被照顧者,以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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