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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私行持備份鎖鑰進入,這應該是一般人都有的常識。可是,還是常常聽到新聞案例,房東藉故跑進房客的租屋處,雖然房子是自己的,但是已經租出去了,這種無故跑進去的行為,構成刑法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最近即發生類似新聞案例,有位陳先生將房屋出租給羅小姐,羅小姐和朋友陳小姐一同搬入該房屋居住,承租人羅小姐入住後發現房屋會漏水,乃向房東陳先生反映,並希望能修繕以免再漏雨。之後,陳先生在在陽台塗防水漆到下午二點左右,羅小姐表示要出門上班,請房東陳先生改天再來修。不過,羅小姐外出後,房東竟然又持備分鑰匙開門進到屋內,且反鎖大門。羅小姐及室友陳小姐返家發現大門被反鎖,乃請鎖匠來開門。房東陳先生則抗辯,羅小姐上班時,他有告知留下來續續修漏水處,是有理由進入該租屋處。然而,法官認為羅小姐及陳小姐都是年輕女子,依據當時的情形,還未有漏雨的急迫危險,房東先生沒有一定要進入修理漏水的理由,如此行為,會破年輕小姐的居住安寧及隱私,甚至於安全性都會受到影響,所以第一審法官認為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

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換言之,雖然陳先生有房屋所有權,但是房屋的使用權已經出租給羅小姐,陳先生就不能使用該房屋;就算房東基於修繕房屋所有權為理由,欲使用該房屋,還是要經過承租人羅小姐的同意。尤其本案法官認為承租人是年輕女子,更應注意這方面的隱私問題。也就就是說,除非類似颱風把窗戶吹個大洞,有急迫危險,來不及等房客來回處理的情形,可能構成有故進入房屋;否則,房東持備份鎖鑰跑進房客的屋子裏,很容易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房東一定要相當留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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