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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一位陳姓婦人和鄰居某婦不和,雙方因故爭吵,發生激烈口角衝突,陳婦對鄰居罵說:「妳老公是被你剋死的」,地檢署認為說這樣的話是屬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因此將陳姓婦人提起公訴。實際上,這種話雖然不好聽,但應類似詛咒又不及恐嚇的行為,與侮辱有何干係?


  再來看一則丟蒼蠅被提告公然侮辱的案件,某王姓女攤商向陳姓女老闆分租服飾店面,賣些可愛的小飾品,雙方也因故有嫌隙而發生刑事糾紛。王姓攤商被客人反映蒼蠅很多,乃用塑膠袋裝了一隻蒼蠅,請人轉交陳姓女老闆,要求改善環境衛生,陳女回到店面看到塑膠袋的蒼蠅很火大,當著王姓攤商的面,又將裝有蒼蠅的袋子原物丟回去給她。王女認為付錢向陳女租攤位,抓蒼蠅只是反映問題,但陳女不處理問題,竟將原物丟回給她,讓她感到人格受辱,乃向警方提告公然侮辱罪。甚至有律師也表示,一般社會觀感認為蒼蠅不乾淨,在人家面前丟擲蒼蠅的行為,會有輕蔑他人的意思,算是公然侮辱。但是,將人家抓來的蒼蠅還回去,很明顯是生氣的表現,與侮辱又有何關係?

  還有一件罵人神經病,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新聞案件。某張姓經理和同事因為薪資等問題發生爭執,張經理在公司電梯口前,當眾以「妳神經病啊」辱罵該同事,同事提告公然侮辱,張經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為張經理脫口而出的話,是要表達對於同事的要求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並非要嘲笑貶低同事的人格,第一審法官判決無罪。上訴第二審後,法院認為同事為了維護薪資等權益據理力爭,與張經理起爭執而遭到辱罵神經病,第二審法院認為「神經病」是指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合常理,在公眾場所罵人神經病,依據一般民眾觀感,實有輕蔑人格、使人難堪的意思,所以第二審法院認為是有貶損同事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乃撤銷一審判決,依公然侮辱罪判罰張經理新台幣三千元。

  幾乎每天都會上演這種口舌之爭提告公然侮辱的新聞案例,丟蒼蠅被告、比中指被告、罵神經病被告、說人家大嬸被告、在他人住家搖屁股被告……,幾乎只要雙方吵架,出言不遜,一不小心就會被告公然侮辱罪。也就是說,很多口頭禪或是不滿的言行舉止,沒有稍稍的控制,直接表現出來,很有可能就被認定成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但實際上,幾乎沒有人因為這種小罪被抓去關,頂多就是罰錢了事,若當事人認為受辱,其實提告民事賠償就可以解決這種微型糾爭,實在犯不著用刑事罰來規範。像前例爭吵說人家神經病,一審法院說是表達莫名奇妙的意思,二審說是會貶損對方人格,到底誰說的有道理?人民實在無所適從。

  有鑒於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叢生,我寫了一本「失控的309」新書,就是在討論公然侮辱罪的相關爭議問題,下個月由書泉出版社出版。吾人認為公然侮辱罪應該除罪化,改由民事規範處理即可,若被罵者覺得不滿,可以提出民事求償,一樣可以達到規範的效果,卻不會製造這麼多的「刑事冤案」,且不會浪費一大堆司法資源在處理這種口舌或道德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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