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70126  

法院對於假處分之擔保金額,即若債務人若因假處分所可能受到的損害,但這種損害計算,會因為假處分對象之不同而不同,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主要是使用「損害的全額」,譬如說因為假處分可能受到100萬之損害,聲請人就必須先提供100萬來作為擔保。但例外在難以計算損害全額時,法院有可能會直接以標的物之價額來計算,或是交易價額之三分之一來計算,這一點會視該標的物之不同而不同。

※ 不動產
 對價利息損失:在標的為「不動產」的時候 ,則是依據不動產在假處分到訴訟終結期間,因無法使用、處分所可能受到的「對價利息損失」。
 計算方式:不動產價值、訴訟期間、法定利息三者乘積。不過有爭執知點在於土地價值的部分。
 訴訟期間基本上可以參考司法院的內部規則即「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點」,一審為一年四個月、二審為二年、三審為一年,如果是三審,則總計為四年四個月(4+4/12),過去則是概略用五年 ,不過在有本要點之後則通常都是用本要點,因此爭執很少。
 法定利息則一律為5%。
 不動產價值在過去是使用較接近市價之公告現值 ,不過在2012年8月開始有實價登錄系統之後,許多案件則是改用實際價格 或是實價登錄系統的結果,使得假處分的金額提高許多。並且,有時會不單單只考慮系爭不動產本身價值,若系爭不動產影響到周邊不動產的時候,會連周邊不動產之價值一起考慮進去。
※ 不動產以外之物
 船舶:船舶之性質很接近不動產,但在市場流通上,則難有像不動產一樣的高交易價值,並且需要考慮折舊,增值較為困難,有案例則是以系爭船舶的實際出售價額之約略三分之一來計算擔保金額,不過外觀上是表示此為「考慮各類因素所得之結果」 。
 債權損害:若因假處分,所可能受到之經濟上損失,像是債權損害,就是經濟上損害的「全額」 。也有像是假處分當事人之智慧財產權時,譬如說允許聲請人一段時間仍得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這時候也是用損害的全額 。另外像是最常見的票據假處分,也是以「票面金額的全額」作為假處分之擔保金額 。
 其他標的物,例如像是貨物原料、機器設備 ,法院則是直接以該貨物或機器之全部價值來計算擔保金額。


其他相關實務見解

※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794號民事裁定:「……按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提供之擔保,乃擔保其因不當假處分致債務人可能受到之損害。本件相對人原得自由處分系爭土地以取得資金,茲因本件假處分限制其處分權,相對人無法即時處分系爭土地而取得價金,致受有此價金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本件抗告人請求假處分之系爭土地價額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307元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344,560元(54,30780=4,344,560),抗告人如提起本案訴訟,係屬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之審理期間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約4年4個月,則相對人在此期間因不能處分前開財產所可能導致之損害,即為系爭土地價額4,344,560元在訴訟期間按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損失,共計為941,321元【4,344,560元元×5%×(4+1/3)=941,321,元以下四拾五入】,爰酌定本件抗告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為941,321元……」
※ 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40號民事裁定:「……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原裁定未調查審認再抗告人因本件假處分不能利用或處分系爭專利所受之損害,遽以系爭專利研發、申請、維護費用核定本件擔保金,自有可議……」
※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本件假處分係禁止相對人就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相對人因假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乃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暫時無法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期間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5號裁定意旨參照)。茲審酌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依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歷經三審,需時4年4個月,及系爭土地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萬8,236元、面積111平方公尺、相對人應有部分1/2(見本院卷第18頁)等情,則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不能利用或處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所受損害應為214萬3,288元【計算式:178236*111/2*5%*(4+4/12)=0000000】。是本件抗告人為相對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21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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