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水水活動  

案例:天龍市年底即將舉行首長大選,選情激烈,許多住在天龍市的年輕人為求支持某位候選人,都想參與投票,但由於天龍市的選舉權與戶籍綁在一起,沒有戶籍就沒有選舉權,年輕人雖然住在這裡,但戶籍都在打狗市、貓裡縣,為求取得選舉權,紛紛在選前遷徙戶籍到天龍市,但被另外一位候選人的支持者檢舉這樣屬於「幽靈人口」,觸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威脅這些年輕人不可以遷徙戶籍,試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 由於台灣戶籍系統從日治時期以來就相當發達,因此在戰後,一向都是以戶籍來認定選舉人口,只是在近年來,許多人因為工作、求學而住在與戶籍不一樣的地方,譬如說家住台南的小明考上位於台北的羅斯福大學,之後幾年都住在宿舍,但由於小明戶籍還是在台南,就沒有辦法有台北市的選舉權。所以才會有選前六個月遷戶籍,來取得選舉權的作法,也就是之前網路BBS版上常見的「籍行軍」。

※ 刑法第146條的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最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選務人員在開票、監票的過程中變造選舉結果,也就是據說在戒嚴時期常見的「關燈開票」,但實務上幾乎沒有處理過這種案件,一說是選舉人員個個清廉正直,所以沒有發現犯罪。只是後來本條就被用在處理「幽靈人口」的問題上。

※ 所謂「幽靈人口」,就是實際上不住在該地,但卻遷徙戶籍到該地來取得該地的選舉權,舉例來說,黑水鎮白河里要選里長,有100個選舉人,但是有樁腳找來50個遊民把戶籍遷到其中一個人的家裡來取得投票權以求支持某位候選人,這種作法在基層選舉的時候影響很大,但反之,如果是在全國選舉譬如說總統的時候就毫無影響,因為戶籍不管是國內的台北市還是高雄市的人都會有同樣的投票權。繼而才會有候選人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去處理這種情形,讓原本用來處理選務人員的條文用在這種幽靈人口上。其他國家由於投票權沒有和戶籍綁在一起,雖然有像台灣一樣類似的條文,但沒有像台灣一樣的用法。

※ 在本案天龍市的情形,雖然這些年輕人的確是為求投給某個候選人來遷徙戶籍,但由於他們本來就有居住在天龍市的事實,並沒有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之所以之前沒有遷戶籍,可能是因為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希望他們遷戶籍,譬如說學校宿舍覺得管理起來麻煩,房東不想報稅所以不希望房客把戶籍遷進來。但並不會因此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因為他們既然住在天龍市,政府本來就應該保障他們在天龍市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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