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水  

  之前有新聞報導,某富商以每月10萬元包養小三,還送小三數百萬元的鑽戒,甚至於將銀行存摺和提款卡交給小三使用,後來雙方翻臉,富商要求小三返回之曾贈與的禮物,法院判決富商敗訴的判決。才隔沒多久,最近又出現類似的判決案例,現實社會包養小三的情形,還履見不鮮。因此,引發請求返還包養費的案件,有日漸增多的趨勢 有心包養者及被包養者,應孰知法院的最新見解。

  某李姓男子至按摩護膚店消費,認識阮姓越南女子,雙方相識後,李男共計匯款六十萬元給阮女,李男表示要阮女當他的小老婆,所以才會匯款六十萬元給她,李男主張阮女以家裏需要用錢為理由,向他借錢,他才會要求說她當他的小老婆,就不用還錢,而且李男到郵局匯款時,還特別註記「不是小老婆要還錢」。後來,阮女沒當小老婆,錢也沒還,李男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阮女返還六十萬元。

  阮女則抗辯,系爭六十萬元是李男主動追求時贈與的,事後告知是包養費,所以才會拒絕。法院則認定,並沒有證據證明是借款,阮女也沒有簽立借據給李男,而李男是以當小老婆作為條件給付六十萬元給對方,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無權向阮女請求返還六十萬元。

  本案與之前的案例的類似的狀況,法院都認為給付予對方的錢,是贈與的金錢,至於贈與附條件說不作小老婆要還錢,法院依民法72條規定,認為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李男無法證明是借貸關係,反而由匯款的註記看來,比較像是贈與的行為,甚至於贈與返還條件,該條件是「不是小老婆要還錢」,卻被法院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是無效的約定,所以阮女就不用還錢了。

  有包養習慣者應注意,如果基於包養行為,而贈與金錢、財物等,分手後想要討回來的機率很小,若要避免這種情況,就不能以贈與的方式,必須要用借貸的方式,才有可能在分手的時候,討回給付的金錢。被包養者也要注意,當包養者想要用借貸的方式給錢,妳可能就要考慮這個包養划算與否,再決定是否要被包養。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部落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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