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門之都馬拉松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許姓男子幾年前與鄰居吵架,發生衝突。鄰居拿掃把、球棒等物品毆打他,導致左眼球被鐵條打到破裂失明,許先生在事發後二年一個月左右時間,才起訴向鄰居請求賠償,鄰居則主張時效抗辯。結果,法院認定超過二年之請求權時效,因此以請求權之時效消滅,判決許先生敗訴。

  依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件鄰居之傷害行為,造成許先生眼睛失明,刑事構成傷害罪;民事構成侵權行為,依前述法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若不行使請權利,就會時效消滅。所謂時效消滅,就是權利雖然存在,債務人得抗辯拒絕履行債務。因此,許先生於被毆打之時,即知鄰居為加害人,也知道有被打傷,本案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應該是被打之時起算二年。

  本案有點特殊之處,在於時效計算的問題。法官認定案發時間是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許先生提出求償是102年4 月25日,離案發時間2年25天;法官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以知道有損害和對象時起算,許先生被打傷時就知道損害發生,也知道被誰打;雖然許先生主張是經過治療一個月後才失明的,時效應該從失明起算;不過,法官認為時效應被毆打時起算,而且雙方談和解,並不會讓失效中斷,所以認定許先生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判決敗訴,雖然本件為第一審判決,但是值得參考。其次,本案是否有請求或承認等時效中斷事由,又屬另外一個問題,併此說明。

  於此提醒各式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若欲對加害人求償,絕對要注意二年時效的規定。每種債權,民法都有相關時效的規定,例如借貸債權時效十五年、貨款債權二年、本票三年等等,在侵權行為類型的時效是二年。類似時效消滅後才請求的案例,偶有發生,都是不知道或忘了有時效消滅的規定,或是因為和解談太久,才會發生這種情形。一般說來,普通民事訴訟要繳納百分之一點一的裁判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用繳納裁判費。所以類此傷害案件,通常會等到加害人被起訴後,才提出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這樣就不用繳納裁判費,可是有的時候,因為刑事案件進展的很慢,等到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離加害行為之時間,可能逾二年,請求權時效就會消滅,本案可能就是如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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