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水   

案例:(前情提要)太郎開設一家冰果店,為讓客人有個愉悅的消費空間,打算在店內吧檯播放莫札特的古典音樂CD,卻遭人質疑這樣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太郎覺得這個CD明明就是自己合法買到的,只是在店裡面播放,怎麼會侵害別唱片出版者的錄音著作權呢?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公開場合播放別人的錄音著作,必須要給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使用費,才能夠合法使用,否則就會有民事責任。而像是古典音樂CD,雖然作曲者已經過世數百年,但由於演奏者和錄音者仍然存在,因此使用上還是要注意他們的著作權。

       而在錄音著作的情形,特別要注意錄音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像是在公開場合播放別人錄好的古典音樂CD,就算是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理論上必須要支付錄音著作人使用費。但在實務上會認為只是單純打開錄音機、CD播放器,讓音樂播出來的行為叫做「單純開機」,不算是「公開演出」。而且,不管到底是在家裡打開、教室裡面打開、營業娛樂場所打開錄音機都算「單純開機」,這樣的見解雖然說邏輯上很矛盾,但一定程度上在目前著作權無限擴張的環境下,限制了錄音著作權人的權利與利益,保障使用者實際上合理與免費使用的空間,結果上值得贊同。但前提是,只是單純打開錄音機,沒有再接上擴音器等裝置。這條規定當然被著作權人批評相當不合理,甚至在今年年初以來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中也都有修正的想法,不過由於草案在智慧財產局最後沒有通過,所以目前仍然維持原狀。

       因此,只要太郎只是用原來的CD播放器來放音樂,沒有接音響、喇叭的外接裝置,依照現行實務見解都算是「單純開機」而不是「公開演出」,不會有著作權法第26條所衍生出的報酬金支付義務。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26

n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n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電子郵件字第1010615號函釋(節錄):「.…..若將商店之電台播送內容透過音響設備給予不特定多數人欣賞,若有加裝況因設備或其他器材再為傳送電台內容,則屬於利用該節目中之著作,應符合著作權法中關於「公開演出」之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9年智著字第89010974號函釋(節錄):「.…..按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公開演出」之定義,於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其所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係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是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無公開演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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