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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太郎開設一家冰果店,為讓客人有個愉悅的消費空間,打算在店內吧檯播放莫札特的古典音樂CD,卻遭人質疑這樣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讓太郎十分訝異,莫札特明明都過世幾百年,怎麼還會有著作財產權?

 

       像是莫札特這些知名的古典音樂作曲家,其所作之曲譜,在著作權法被認為屬於「音樂著作」而受到保護,作曲者擁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到其死亡之後五十年內(在其他國家可能更長,譬如說德國則是到創作者死亡後七十年),而莫札特是在1791年過世,其著作財產權已於50年後之1841年年底消滅而不受保護

       不過,就演奏莫札特的表演所錄製而成的音樂CD來說,本身會產生另外一個著作權,表演者有表演著作權,經錄製後則是錄製者有錄音著作權。所以就算是莫札特的音樂作品,其樂譜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已經超過他死後50年而消滅,但我們在現代所取得的莫札特古典音樂CD,都是後人所演奏和錄製,只要錄製的自然人或法人還在,在使用上還是要注意表演者的「表演著作財產權」與錄製者的「錄音著作財產權」。

       而在公開場合播放古典音樂的行為,基本上就是將古典音樂的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在沒有取得錄音著作權人的同意下,會具有民事責任,依照著作權法第26條第3的規定,必須要得到他的同意,才能夠為合法的「公開演出」,不過該項對於侵害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權者,並沒有刑事責任。也根本上不會侵害到表演人的公開演出權,因為經過錄音之後(譬如說唱片公司)的表演著作,表演人(像是歌手)就沒有公開演出權

       因此太郎如果在他的冰果店內,播放莫札特的古典音樂CD,當然不會侵害莫札特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可是會侵害該片CD錄製者的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權,會具有民事責任,但沒有刑事責任。但太郎可以有別的方法來免除責任(待續)。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

n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26

n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n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n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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