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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年底九合一大選屆至,不少政務官均投入選舉,有部門主管希望員工「體察上意」,主動到已經身為候選人之長官的Facebook按讚衝人氣,試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認定之受規範之行為範圍為何?
※ 前情提要:關於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之身分。
※ 至於在行為之限制上,規範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至第13條,雖然允許公務人員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黨職與介入派系紛爭,也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團體之活動。而重點就在於:
 原則上不允許公務人員利用其權力或為某些行為,支持特定政黨或選舉中之候選人;
 以及不允許在上班和勤務時間中兼職從事任何政黨或其他團體之活動。
後者由於是在上班和勤務時間,基於避免影響工作之理由所為之限制,這就算不是公務人員之私部門,其僱傭契約也可以加以禁止,其實並不一定是政治中立或行政中立之問題。重點則在於下班時間,如何禁止公務人員表現出支持特定政黨或選舉中之候選人之行為。主要可能情形有:
 用政府資源印發相關文宣。
 懸掛支持廣告。
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連署。
 於大眾媒體具名或廣告。
 對相關人員或下級部屬施加指示。
 公然替其站台、遊行或拜票。
 動用權力要求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 成為候選人者,在選舉期間未請假。
但要注意本法不規範政務官之行為,譬如說台北市長、立法委員、行政院長、總統等等都不在本法限制之中,理由是說因為政務官本身就是政治任命或是民選, 只是偏偏就是上述這些對象掌握之政府資源最多,上對下指示所產生之影響最大。
※ 但是如果是對於政策感到不滿而加以批評之情形,並不在前述禁止範圍之中,因為邏輯上這不一定是與特定政黨或是選舉之某一位候選人有關。只是通常在批評某些政策時,通常會成立團體或透過政黨來主張,公務人員若要支持某些政策,動輒還是會被認為是在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而遭禁止。
※ 至於在本案中,關於部門主管要求下屬到長官的Facebook按讚,該主管若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務人員或是準用人員者,就會違反該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濫用指示之規定。但如果是下屬自己「體察上意」,只要不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去Facebook按讚,本身並不在前述禁止範圍之列。甚或如果主張按讚未必是在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是政黨,上班時間也未必或加以禁止,只是因為還是有被認定構成之可能性,所以目前行政機關之作法是一律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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