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發生案件  

案例:小克酒醉駕車不慎造成阿勇死亡,阿勇的家屬在小克的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獲賠1000萬元,但之後執行時卻發現小克名下並無財產,試問此時執行單位應如何處理?

※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大多數之案件中之執行債務人名下均無財產也無薪資,這時候自然無法透過執行其財產或透過支付轉給命令扣除其薪資來讓債權人受償。會發生這種情形,固然可能是債務人採取將財產轉讓到他人名下(俗稱脫產)等隱匿財產的方式,但更多時候是債務人根本毫無財產所致,或是財產已經遭其他債權人執行完畢,這時候,執行債權人只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從法院民事執行處取得「債權憑證」,證明自己對債務人有債權,並且延長其請求時效,但由於既然債務人無財產,就算能夠證明其有債權,未來多半也無法執行,所以「債權憑證」也被稱為無用的「壁紙」,只能讓債權人感到自我安慰。

※ 因此,在本案中,阿勇的家屬只能依照前述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換發債權憑證,等待小克未來有財產時,再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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