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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年底九合一大選屆至,不少政務官均投入選舉,有部門主管希望員工「體察上意」,主動到已經身為候選人之長官的Facebook按讚衝人氣,試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認定之受規範之人員範圍為何?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會要求所屬之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維持「政治中立」。
 其關於公務人員之定義,依該法第2條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前述之「依法」指得自公務人員任用法,換言之就是正職公務員,後段則是公立學校的「職員」,並不包含「教員」,理由是在於保障教師的學術自由與講學自由。
 但同法第17條則有相當多之準用規定,其亦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範圍中,包含:
 「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員」,譬如說教務主任。
 「舊制」公立學校或改制後為公立學校但「未納銓敘」之「職員」
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機構之「研究人員」,譬如說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
 行政機關中具軍職身分人員或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中之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譬如說某高中之軍訓教官。
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有認為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契約所進用之人員亦屬之,但同樣之語句出現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若考慮責任與義務應均等,是以若為臨時性的員工,其間為僱傭契約者,均不應屬之。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像是台電的總經理,但銓敘部表示像是台電的勞工就不包含在內。
 正式任用前,學習或訓練中之人員,像是學習司法官。
 行政法人有專給人員,像是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中正紀念堂)的主任。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像是銓敘部對台北市許多天然氣公司之官股董事監事。
※ 因此,本案中若要判斷機關員工是否受行政中立法之影響,首先應觀察員工之身分是否屬於該法第2條之正職公務人員、第17條之準用人員,若僅為臨時工、替代役、派遣勞工,均不受該法之限制,順帶一提,身為機關最高首長之「政務官」,像是台北市長、內政部長等等,均不在行政中立法之範圍中。
 要注意的是,雖然臨時工、替代役、派遣勞工不受行政中立法之限制,但行政機關內部常會頒布許多廉政中立規範,另外約束其行為,不過在這些人員無法享有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等公務人員之福利,卻又要比照公務人員之義務時,就會發現在雇主-政府希望要求勞工-臨時工、替代役、派遣勞工盡義務時,就會認為其比照公務人員,但要請求福利時,卻會另外排除,其實不合於責任義務均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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