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  

※ 案例:小施因不滿老闆加班不給加班費,因而辭去某高科技公司A之工作,轉至國外另一家科技公司B上班。之後, A公司指控小施透過同事,將A公司機密之產品「電路圖」竊取後攜帶至B公司,讓B公司於海外大量生產相似產品,侵害A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試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 業界所謂的電路圖,依照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上更(四)字第6號判決,包含三種:電路圖、電路板之電路佈局圖(Layout)、積體電路佈局,如果是:
 第一種的電路圖,該判決見解認為是「指利用電路繪圖軟體繪製電子元件間之連接關係」之示意圖;
 第二種之電路板之電路佈局圖,則是依照第一種之電路圖,所為之「實際電子元件配置位置與連接線走線等之平面(單層)或立體(雙層以上)配置圖」;
 第三種之積體電路佈局係將電晶體、電容器等電子元件及其連接之導線等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所呈現之平面或立體設計。
※ 電路圖若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於其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之圖形著作。而著作權法中關於「圖形部分」之保護對象,不包含前述第三種之「積體電路佈局」(內政部76年台著字第484317號函), 僅限於智慧財產法院系爭判決所包含之電路圖與電路板之電路佈局圖。因此本案若A公司要主張小施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必須是小施竊取之標的係為電路圖與電路板之電路佈局圖。此一見解也被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048號所肯認。
※ 若為「積體電路佈局」,則是另外尋求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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