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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知名影音網站認為某區域的網路使用者特別容易侵權,因此透過網路IP過濾機制,拒絕讓該區域的使用者連接自家的網站,沒想到有「好心的網路使用者」阿大,提供程式,讓該區域的網路使用者可以利用「跳板」等機制,透過其他區域的電腦轉連到該網站,試問這樣阿大提供這種程式的做法和使用該程式迴避IP過濾機制的使用者有無刑事責任?

 

※ 有使用IP過濾機制,篩選網路使用者的網站在現代相當常見,譬如說有些網站就會只限國內的網路使用者才能瀏覽,也有的網站則是禁止某些區域的網路使用者不能瀏覽:
 譬如說認為某些國家的使用者特別容易侵害著作權,繼而一律禁止該國家之使用者來連接網站;
 或認為自己網站的內容只想要先開放給某些國家的網路使用者,而不希望傳輸到其他國家。

※ 這種IP過濾機制,雖然有可能達到防止著作在未經著作權人的意思下散布到某些國家的效果,但是在主管機關看來並不能算是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防盜拷機制」。換言之,就算對此加以迴避或破解,或是提供程式幫助他人迴避或破解,也不會因為觸犯著作權法第80-2條,而有民事或刑事責任。

※ 所謂著作權法第80-2條即是俗稱的「防盜拷條款」,像是遊戲光碟設置的防拷措施,在「單純」對此加以規避或破解時,就會具有民事責任,提供工具給他人歸秘或破解者,更會依照著作權法第96-1條而有刑事責任。但假設一開始IP篩選機制就不被認為構成「防盜拷機制」的話,就都沒有這些問題。

※ 因此在本案中,無論是好心提供跳板程式的「阿大」或是利用阿大程式的網路使用者,都不會因此被著作權法第80-2條影響而具有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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