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問:從前三隻小豬為了怕被大野狼吃掉,合力蓋了一間3層樓公寓,豬大哥、豬二哥 、豬小弟分別住1、2、3樓,豬小弟最勤奮,在3樓的公寓頂樓又加蓋了違建房子,豬大哥跟豬二哥也都沒意見,又過了30年後,豬二哥好吃懶做欠一屁股債,房字被銀行拍賣給大野狼,之後大野狼認為頂樓是大家的,要求將頂樓違建拆掉,豬小弟認為豬二哥跟豬大哥30年來沒意見,代表他們同意讓他使用頂樓,大野狼買二哥的房子,頂樓也一樣要讓豬小弟使用,請問誰有理?

 

答:公寓公共空間的使用,如果住戶有講好要如何使用,也就是有分管協議,之後買房子的人有可能會受到當初分管協議的拘束,但很多情況下都是占地為王沒有正式的協議,反正頂樓加蓋是台灣名產,鄰居之間看到生米煮成熟飯,反正占都占了也就算了,但問題是「算了」是不是代表同意,也就是法律上稱的默示同意,法院認為單純沈默不代表同意,鄰居之間礙於情面、社會風氣的拘束,常常都不敢講話,也就是「漠視」不等於「默示」,因此本故事中如果沒有正式的同意,只是不講話,不反對,可能不構成分管協議,大野狼用法律決勝負,可能可以叫豬小弟拆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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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按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沈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參照)。易言之,沈默係單純之不作為,並非間接意思

表示,除法律或契約規定外,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衡諸公寓住戶對他人占用共有部分之情事,或因權利意識欠缺,或基於睦鄰情誼與人為善,或礙於處置能力之不足,或出於對法律的誤解,而對他人占用共用部分,未為明示反對之表示,然此不作為僅係單純沈默,尚非默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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