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 案例:某知名成衣大廠惡性倒閉,積欠數百名員工大批薪資,把該廠之廠房、土地拍賣後,獲得數億元的分配款,但執行法院則表示必須要先清償該廠商積欠各家銀行的融資貸款才能再分給勞工,勞工則主張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其有最優先受償權,試問勞工的主張在現行法院實務上是否被肯認?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雖然指出勞工對於雇主因歇業、清算或破產而積欠因勞動契約而生但未滿6個月之薪資有「最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在法院實務上認為這個「最優先受償」是針對「普通債權」而言,換言之,如果對象是擔保物權像是抵押權的話,勞工就沒有辦法這樣主張,如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50號之民事判決就是採取此見解。
※ 法院採取這樣見解之好處,在於廠商通常會為求經營而將廠房、土地抵押給銀行換取融資,如果不保障銀行此時有最優先受償之權利,銀行以後就不會願意借錢給企業,企業經營困難對於勞工的工作也會有影響。只是這是法律政策上之考量,最初在1982年勞動基準法該條立法時就爭論過,但有時並不一定能夠顧及個案正義,特別是在個案上勞工通常已經求助無門,再講這種政策高論,不可能被這些勞工所接受。


※ 以本案來說,執行法院會有如此判斷,通常是在於銀行對該成衣大廠有擔保物權之緣故,所以就設定抵押之廠房、土地進行拍賣之後的款項,仍應該先分配給銀行而非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來分配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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