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火山與富士山  

如果房客積欠房東房租、水電費,房東可以自行趕人嗎?答案是否定的。

近來有則房東不當妨礙房客的租賃使用用,遭到法院判決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房東,將店面出租,房客承租作為經營燒臘店使用。房東因為對於房客積欠房租、水電費,相當不滿。房東就帶著大聲公擴音器,以很大的音量向店內用餐的幾名客人說「快離開,否則會發生事情」之類的話,客人因此乃離開燒臘店。房東另外還在店外,用大聲公大聲說房客積欠房租、水電費,並阻止騎乘機車前來購買便當的客人消費。

 

雖然房東辯稱與房客吵架的場面會很難看,所以才會請店內客人離開,沒有用強暴、恐嚇的行為,妨害房客作生意。但是法院認為,就算房客欠租或欠水電費,仍屬民事租賃糾紛,應循法律程序解決。判決認為,房東明知用大聲公大聲叫喊的行為,會影響燒臘店的營運,而且,已經上門的客人就不敢繼續用餐,準備上門的客人也不會進來消費,足以妨害房客的租賃權利及營業權利,因此,判決房東以大聲公大叫妨害房客作生意的行為,成立強制罪。

 

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本案例,房東與房客有租賃上的糾紛,假若確有積欠租金或水電費之事,房東應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強執要,不能用大聲公高分貝叫喊的方式,阻止房客作生意,以達到房客妥協的目的。實務上,對於以不當的方式阻止人家作生意或租賃權,有關該不當的行為,很容易被認為是強暴、脅迫的行為,一般人不要以為沒有用很兇狠的打罵恐嚇的方式,就不是強暴、脅迫行為。換言之,只要以外在物理力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經常被認為符合強制罪的要件。身為房東的人,主張出租權時,一定要注意合法行使權利,否則賠了夫人又拆兵,實在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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