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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阿勝自父親處繼承行天宮附近的一筆祖傳土地,但與親族多人共有該地,使用上處處要和其他共有人協調,不好利用。阿勝覺得乾脆變賣分割比較有利,向該管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時,法院表示阿勝要把共有人的地址寫在訴狀裡面,但共有人人數眾多,平時又不相往來,阿勝如何才可以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住址以利訴訟?

※ 土地所有權人之資料,均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而依照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第1項,凡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聲請者均得提出申請,可以閱覽登記簿上之所有資料,取得所謂的「第一類土地謄本」。有上述申請資格者,像是土地共有人、共有人委任之代理人、依法院公文得請求之當事人等等。
※ 在本案中,阿勝由於屬於該祖傳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自然可以向地政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第1項申請第一類土地謄本,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基本資料陳報給法院,以便之後的共有物分割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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