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問:政府神秘單位神遁局專門招募變種人處理棘手的政治問題,藍血人Q因為體溫極低適合在超低溫、毫無人性、極端無賴的環境下工作,通過高考及血液測試通過擔任藍血探員,多年後,局長金疘狼發現當時抽血檢驗時驗錯了,Q的藍血不純有餿血成分,依照規定根本不能擔任藍血探員,金局長依法要求Q撤職,而且必須退回這幾年來所領的公務員薪資,請問就法律的程序上來說金局長要如何去追討Q所不當領的薪資?

答:政府行使公權力跟人民要錢,有幾種型態,一種是政府說了算,跟你要錢你就必須給,要是不給政府就可以直接對你的財產動手,人民要是不服也只能再向行政法院告政府,告贏之後才可以不給或是跟政府要錢回來,但這種型態大多限定於政府的罰金、滯納金、稅款、怠金。除此以外,政府要跟人民要錢,要是有紛爭,就不能跟土匪一樣,政府必須要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告贏人民才能對人民的財產動手。本故事神遁局是公家單位,探員職位也是屬於公務人員,要不要錄用,發給多少薪水都必須依據法令規定,算是行使公權力的一種,Q不合任用資格規定,政或許可以跟Q要求退還薪水,但是因為不是罰金、滯納金、稅款、怠金,因此神遁局必須要向行政法院告Q,告贏了才能向Q拿錢。

  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 年度判字第 620 號判決意旨:「由於我國行政程序法並未如德國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或其他賠償請求權,得由行政機關確定其數額,加以我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對於得為執行名義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僅規定稅款、滯納金、罰鍰、怠金等行政機關得依法單方裁量核定之金錢給付,並未包括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或賠償之請求,因此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其他賠償請求權時,尚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必須俟其提起給付訴訟,由法院判 決後,始得據為執行名義並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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