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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Q探員得知自己不是純種藍血人後,也是萬念俱灰,回想20多年的探員生涯,竟遭金局長的毒手,不僅可能要丟掉工作,還要把薪水還給國家,這有道理嗎?

答:
時間就是金錢,法律不保障忽視自己權利的人,當然更不保障忽視自己權利的大有為政府,有時後因為某些原因政府發錢給人民時,疏忽將錢錯給或是多給了,法律規定5年內必須要跟人們要回來,5年過了就算是有什麼千言萬語說不出的苦衷,都請政府給我吞下去,不能再跟人民要錢了,本故事中神遁局可能可以跟Q要5年之內給的薪資,但是5年以前給的薪資都,可能就沒權利要了。
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 1314 號判決:
按「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 1 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及第 131 條固有規定。然按薪資之核發,性質上為授益行政處分,因發現薪資有溢發情形,所為應返還溢發部分之表示,則為該違法溢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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