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70129  

※ 何謂「前科紀錄」
 俗稱「前科紀錄」指得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所管理的「警察刑事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2條包含警察機關依「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另外一種常見的稱呼方式為「良民證」。要注意的一點是,該資料庫的做成並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理論上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對外來說,若是沒有受到刑事判決有罪或是未受執行者,所申請刑事紀錄上都是空白,所以稱為「良民」。但是依照該條例第6條,就算是資料庫有紀錄的案件,符合該條共計七款情事,申請來的紀錄也不會顯示有刑事紀錄,包含少事、緩刑未撤銷、刑為拘役罰金、免刑、免除其刑、現行法律不罰、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且五年內上未受有期徒刑。
※ 不過,對內而言,該條例完全沒有規範資料要塗銷的程序,所以之後司法機關和警察機關依然有可能從該資料庫,發現當事人有刑事紀錄。順帶一提的是,法務部另外有建置所謂的「全國刑事前案紀錄」供法院和檢察署在作業上查詢,由於未對外開放,所以也沒有像警察刑事紀錄有所謂核發證明的問題。只是這個資料庫在做成上,同樣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理論上也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這個前提是司法機關有辦法自我審查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特別是這個資料庫是全國法官都會使用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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