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san  

  ※ 案例:某航空公司號稱離島居民可以以最優惠價格購買機票,遭人檢舉廣告不實,侵害消費者權益,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而加以處罰。試問本案為何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而不是由消費者保護會來處罰?

  ※ 公平交易法在立法之初,原本是希望仿效歐美反壟斷法之精神,以促進市場上自由競爭,避免單一或少數廠商壟斷市場為目的,以此間接達到保護消費者之效果。但在立法目的上,最初還是將「消費者利益」放在裡面,認為這是該法第三章以下之「不公平競爭」。但這也造成該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絕大多數案件不是在處理市場是否被壟斷的問題,而是在處理常見的「不實廣告」上。

  ※ 反之,在消費者保護法中雖然也授予主管機關有課與「不實廣告」-即消費者保護法第第24條至第26條與第56條罰鍰-之依據,但該法在根本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專責主管機關,而是由行政院下屬之消費者保護會來處理,而該委員會之組成召集人本身是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無論是組織或是能力上均不能和一般的部會相比,自然要執行法律之能力就不如公平交易委員會。

  ※ 因此在本案中,係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認為這是屬於廣告不實而引人錯誤,論以同法第41條之罰鍰(5萬至2500萬),並得要求限期停止該不實廣告或採取必要措施。反之,如果是要由消費者保護會來處理,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必須先給予一定期間改正,才能論以罰鍰(2萬至20萬)。但實務上絕大多數情形都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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