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問:總統正在主持一年一度的「殺豬拔毛」節活動,異議份子,朱毛先生,覺得這個活動是在污辱自己,因此,朝總統丟了一隻藍白拖,力道不夠,被在旁的國安人員一把接住,試問朱毛先生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答: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所以說,朝總統丟鞋子這行為,可能違反這條規定。

 

曾經有個案例,是朝行政院長丟鞋子,後來被裁罰,依新聞報導內容所述:「士林地院認為,丟鞋不僅輕蔑及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也危及不特定人的身體安全,更妨害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的進行;丟鞋動機雖屬正當,但手段足以使目的蒙塵,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裁定應予處罰。」

 

不過,另一個朝總統丟鞋子的案例,後來是不裁罰的,依新聞報導內容所述:「台北地院裁定指出,總統當時是前往觀禮、致詞,但這不是總統的法定職務,不符社維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要件,因此裁定不罰。

 

有時候覺得,上法院像是去廟裏茭杯,沒有好運千萬不要上法院啊!

 

朱毛先生若被移送法辦,一定要以前面不罰的案例為抗辯,為自己取得最有利裁處結果。

 

你給我殺豬拔毛,我朱毛先生丟鞋子抗議,是顯不相當的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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