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集集、水里  

※ 案例:某班自台東開往樹林之普悠瑪號,由於某名不知名男子闖入鐵軌躺臥遭該車輾斃,因此事故以致造成之後數十班火車均誤點逾45分鐘。乘客阿聖、阿倫依照台鐵的《乘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請求台鐵退還車票錢作為賠償,但遭台鐵拒絕,主張遊民醉臥鐵路遭輾斃所產生的事故不能歸責於台鐵,並且屬於不可抗力,因此依照前揭規約第11點之免責事由表示不予賠償,試問台鐵如此主張是否有道理?

※ 依照台鐵2011年所頒佈之《乘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中的第2點,凡是搭乘台鐵對號列車以上之車票乘客,在購票前不知而事後發生列車延遲45分以上情形之乘客,均可以在事後依照該規約第3點請求退還票價作為賠償。
※ 不過,台鐵曾經主張像是第三人闖入平交道(例如不想等火車先過所以硬闖)或是外力入侵鐵道(像是有人臥軌)而造成事故的情形,要適用前述規約第11點的5種中關於不可抗力與不可歸責之情形而拒絕賠償。通常由於車票金額不高,碰到這種情形,雙方通常是私下解決,而少有進入法院之案例。
※ 目前唯一的法院判決則不同意台鐵此種抗辯(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北小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先認為這種「外力闖入鐵軌」的情形並非不可抗力也非不可歸責,也就是認為台鐵仍然能夠預防;並認為前述系爭規約中第11點屬於「免責事由」,依照民法第659條必須要經過乘客「明示同意」,才能夠產生拘束乘客的效果,由於不可能要求乘客搭火車之前還要這樣「明示同意」,因此法官等於是以此判決台鐵敗訴,必須賠償車票錢415元與訴訟費用1000元和利息。並且受到此一判決的影響,台鐵之後則修改規定,把晚點的時間拉長到2小時才需賠償,且賠償之方法是乘車券而非現金,預計經交通部核定後於11月施行。有認為這比原來的規約對乘客有利,但如果從晚點之時間與賠償之方式來觀之,實際上其實不利於乘客,並且原本依照法院判決這一不能主張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台鐵本來就要賠償,台鐵只是依照法院之見解而已,並沒有產生有利於乘客的效果。
※ 因此,在本案中依照現行規定與前揭法院判決,台鐵不能夠主張遊民臥軌是不可抗力而不可歸責於台鐵,進而適用這個乘客阿聖、阿倫沒有明示同意之規約來拒絕賠償。
※ 至於實際上要如何去預防臥軌造成之誤點,或是這是否可以避免,有認為是台鐵可以直接投保意外險,但是保險費也是一項支出,算一算對於台鐵來說不會比較划算,甚或在台鐵這種政府單位保險費支出也是從稅金或是提高票價而來,對於乘客是否有利,可能又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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