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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鄰居,噴漆他家大門、牆面,是否成立毀損罪?最近有件類似新聞案例,不滿樓上謝姓鄰居經常發生噪音,老兄朱先生跑去樓上鄰居家,拿著黑色的噴漆,在他家大門及牆面胡亂噴,謝家提出刑事毀損害罪告訴。

 

這位朱先生主張謝姓鄰居家,經常半夜發出噪音,所以才會報復而跑去樓上謝姓鄰居家噴漆。朱先生並且主張噴漆謝家,並不構成毀損罪,他說鄰居的大門及牆面也沒有壞掉,不過,這次法院認為經過噴漆的大門和牆面,其「美觀功能」遭到破壞,該噴漆行為確有毀損大門及牆面。一般人或許認為噴漆人家的大門,東西沒有壞掉,不算是刑事毀損犯罪,這樣的想法可能要修正。例如在本案,原本的白色牆面,經過朱先生胡亂噴一通後,變得烏漆墨黑,法官認為原本美觀功能喪失了,本案法院認為這這樣就算是毀損的結果。另外,在本案例比較特別的是,法院雖認定朱先生的行為成立毀損罪,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卻給予緩刑五年,算是予其自新的機會。然而,法院判決緩刑是附條件的,為了維護樓上謝家的生活安寧,法院命令朱先生在緩刑五年期間,不得單獨進入謝家所居住的樓層,否則有可能撤銷緩刑,而有執行的可能。

 

這也不失是一種解決雙方問題的辦法,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但是又要有所警示改善,防止再犯的危險,因此,本案才會有附條件的緩刑。

 

其實,有關噴漆在物品或大門、牆面是否構成毀損罪,一直是有爭執的。譬如說,在別的案例,也曾有法院認為噴漆行為,不見得構成刑事犯罪,只成立民事責任。據新聞報導的另案,有名莊姓男子,因為不滿女兒在租屋處意外摔死,不滿房東事後處理態度,在房東的鐵捲門上報復亂噴一通,也是告毀損罪。檢察官認為住宅大門、牆壁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也是堪用與否的要素;可是該案的法官,卻認為鐵捲門仍能正常開關,使用功能正常,松香水擦拭後就可還原,不算毀損,判決被告無罪。

 

依刑法毀損罪的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建築物等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但是噴漆行為究否構成毀損罪,實務上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使用功能沒有喪失,不算損壞,有的認為美觀功能有喪失,算是損壞。例如曾有法院就認為就效用而言,噴漆行為對於房屋結構並無任何損害,亦無不能使用之情事,就認定與毀損之構成要件不符。有學者就認為,類似的爭議行為,應從該被噴的建物,是否本來就具有美觀的功能,來作為判斷的標準,也就是說,假若原本就不具有美觀的功能,就算噴漆,也不見得會致令不堪用。

 

總而言之,一旦法院認為噴漆的物品,若原本的美觀功能被破壞,很容易會被認定成立毀損罪,這部份一定要加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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