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問:耀耀平日與總經理牙擦蘇經常有管理上嫌隙,耀耀離職後在部落格上發表牙擦蘇是王八蛋,腦殘,牙齒嚴重影響大腦發育,牙擦蘇認為耀耀嚴重洩漏公司機密,而且妨礙他的名譽,牙擦蘇認為部落格文章實在太礙眼,除控告耀耀以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先讓耀耀刪除自己部落格上的文章?

答:法律上程序往往很冗長,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算訴訟上贏了,所產生的損害也無法回復,因此法律設計了一種制度,在訴訟還沒有結果出來以前,甚至是還沒有訴訟前,可以馬上做一些適當處理,阻止損害發生或擴大,不過由於對訴訟的另一方也會有損害,也可能造成濫用,所以要求上也很嚴格,必須是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法官才會同意在判決前先讓原告達成目的,至於什麼較重大,什麼是急迫,就讓法官來判斷。本故事中,王八蛋應算是眾所皆知不算機密,但是公司名譽是一種損害,也可能有嚴重性,而且名譽一經損害,跳到黃河也洗不清,日後很難恢復,但是網路上的文章,如果要說有急迫的危險,或是會產生重大損害,可能會考量該網站的瀏覽人次,普遍性,文章的回應次數等等,所如果很多人瀏覽,內容又看起來向謾罵、無理,很可能可以要求部落格主人暫時刪除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526條第1、2、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另由該文章末端「留言回應(78)∣點閱人數(3227)」之記載,堪認點閱相對人網路部落格之人數,迄於97年11月1日止,已高達3,227    人,對留言回應者,亦有78人之多,基於網路迅速便利之特性,當可預見瀏覽相對人部落格之人數會持續且快速增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自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是抗告人對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應認已為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規定,命供擔保後准許之。原法院未及審酌抗告人擬提出之本案訴訟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之訴,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改判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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