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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監察院日前糾正教育部,表示補助各地方之教師會以公假處理會務並無法源依據,並且造成地方政府必須編列預算以聘請代課教師來支應。試問教師會可否透過和學校協商後,主張適用工會法上關於「會務假」之規定?

※ 所謂的工會「會務假」,指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基於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在工會和雇主協商之後,允許工會之幹部基於「處理會務」的需求,請「公假」來處理會務,此即「會務假」之來源。
※ 要主張「會務假」有三個要件:
 首先必須要是依工會法所成立之「工會」
 並且工會要有與雇主約定「會務假」
 最後,則是限於處理「工會會務」之必要。
※ 教師會本身是依照教師法所成立之「教師組織」,而非為依照工會法所成立之「工會」,因此自然無法主張適用工會法第36條第1項,進而向雇主-學校、教育部,請公假來處理會務。
※ 理論上若教師會轉型成「教師工會」,則自然可以主張工會法上關於「會務假」之規定,但是工會法並不允許教師組織校級的工會-即企業工會,因此各校教師會自然無法透過轉型成該校的教師工會,來主張適用工會法第36條第1項之會務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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