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案例:台灣知名人物阿澤與友人於北京飯店遭中國人民警察查獲涉嫌毒品案件,而遭人民警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3款,以「吸食毒品」為由論以14日的行政拘留(該法類似日本的輕犯罪法或是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並依照同法第95條第3款,並追究阿澤有無刑事責任。阿澤的事件引起台灣眾多粉絲的恐慌,因為中國在向來因為清代與英國之間的鴉片糾紛,對毒品犯罪量刑都很重,擔心阿澤會被判死刑,試問依照中國法律與實務狀況,這樣說有沒有可能?

 

解析

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之規定處罰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之行為,而同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則是處罰單純的「持有毒品」的行為。

u  前者若是屬於特定種類毒品像是「鴉片(1000公克)、海洛因(50公克)、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50公克)」或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特定行為像是「武裝掩護」、身為「首要份子」、「以暴力抗拒檢查」、「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則刑度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數量較少,則依照毒品數量分別為7年以上或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u  但如果是後者的單純持有,持有數量較多者可能達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較少者依照毒品數量分別為3年以下或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u  本案中,如果阿澤只有單純持有大麻,則僅該當中國刑法第348條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就算數量較大,最多也不過論以7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數量較少,則有可能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涉及「販賣」,則會成立第347條之罪,最高確實有可能被論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最輕也有3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過,據中國文獻統計,整體毒品案件中,有8成以上都涉及第347條的犯罪,處罰單純持有之第348條的案件數量不到20%,就這一點來說,在不清楚事實的情形下,阿澤較有可能被論以第347條之罪。

u  至於有無可能另外有中國刑法之第353條之引誘他人使用毒品、第354條之容留吸毒罪或是第349條之包庇吸毒份子罪,就本案來說可能性不高,而且根據前述統計數據的比例也不高,在此不為討論。

n                順帶一提,但如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3款,對於單純「使用毒品」的行為,只有論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沒有任何行政責任。因此,在查緝實務上,被告或嫌疑人多會堅稱查獲之毒品都是供自己「使用」,而沒有「持有」的意思,更沒有「持有之後移轉」的意思,以求減輕責任。不過,如果毒品數量太大,達到中國刑法第347條或是第348條的數量時,人民警察通常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而不是只論以行政拘留。

n                另外,如果是在台灣,則依照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大麻屬於第2級毒品,如果阿澤有販賣的行為,就可以依照該法第422項論以7年以上有期徒或無期徒刑,但不會論以死刑;轉讓者,則依照同法第8條第2項論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單純使用,則依照同法第10條,論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有單純持有,依照持有數量達20公克以上者,則論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中國刑法為輕。

 

參考資料:顧忠長,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適用與刑法規制,犯罪研究,2011年第4期,頁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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