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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將農地贈與子女,可以免課贈與稅。實務上,偶有發生不符合農地贈與免稅之情形,造成事後被補課大筆贈與稅之遺憾。

近來又有一件類似補稅的新聞,台南有一位媽媽出錢幫兒子買農地,以為買農地免稅,所以沒有申報贈與稅,稅捐機關則認定贈與總額六千多萬元,因此,追補稅金二千多萬元。這位媽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還是判決敗訴應補稅。行政法院認為,媽媽雖然主張購買農地贈與子女應該,實際上,媽媽無償為兒子購買農地行為,是贈與行為;假若媽媽若先將農業用地先行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再贈與子女,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就可以免徵農地之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依據上述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是可免徵贈與稅,但是出錢買農地登記給子女,會被國稅局認定是無償為子女購買財產,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也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給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若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作農業使用免稅優惠。」
由此可知,農地贈與特定之人免稅,應符合下列三個要件,才有可能免徵贈與稅,第一需為農業用地,第二要作農業使用,第三是贈與給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繼承人。若非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國稅局可能也會認為不符上述要件。言而總之,父母購買農地登記自己名義,再為贈與子女,始能免稅;若父母出錢購買農地登記子女名義,可能會被課贈與稅的。

末則,應特別注意,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給子女,有關是否持續為農業使用,稽徵機關會列管五年,贈金之土地若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會被國稅局追繳贈與稅,這部份一定要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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