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問:孟芷因就業因素,將戶籍遷至工作區域,眼見年底選舉在即,心想手中寶貴的一票應貢獻給自己從政的父親,表達支持亦實現自己的孝道,遂將戶籍從工作地遷回從小長大的住處,以取得投票權。孟芷父親形象維持良好,一直以來嚴格監督政府,又樂意與民眾溝通,最後高票當選,夢芷心想自己的這一票值得了。

答:
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因求學、就業等因素,致「籍在人不在」者,與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不能同視。再者,法律為顧及配偶、親子間之特殊親情,本於謙抑原則在特定事項猶為適度之限縮,例如實體法上關於特定犯罪,須告訴乃論、得(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在訴訟法上得拒絕證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等,以兼顧倫理。本此原則,因求學、就業等因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原本即欠缺違法性,縱曾將戶籍遷出,但為支持其配偶、父母競選,復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者,亦僅恢復到遷出前(即前述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而已,於情、於理、於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且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此種情形,要與非家庭成員,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迥然有別。」
依最高法院見解,本案孟芷回鄉支持父親的行為,因為於情、於理、於法為社會通念所許,故不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多年前為了投好友孔梓一票而遷戶籍,最後被判有罪的情景突然浮現孟芷腦海…,孟芷不禁疑惑:「支持摯友與支持父親的結果怎麼差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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