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爬山  

問:阿忠在貿易公司工作30年,從收發小弟一路幹到業務負責人,這傢伙人如其名,對公司忠心耿耿,有道是忠孝不能兩全,再怎麼忠心也比不上親情的呼喚,老闆的兒子小開幾年前回公司接班,阿忠的角色越來越尷尬,老闆不管事,小開也逐漸削減阿忠職權,最後似忽連總機小弟也忽略他的存在,到頭來也只好帶著這『忠』字離開公司。以阿忠的年紀轉行是不可能的事,也只能再加入同業的其他公司從頭再來,到新公司開發的客戶多少跟原本公司的客戶有所重疊,而且都以低於原公司價格的方式搶單,小開當然不可能坐視客戶訂單流失,警告阿忠人世間有一種法叫營業秘密法,洩漏公司秘密可以要求賠償,要求賠償公司喪失的訂單損失 2000 萬,阿忠該如何?

答:一、 先不管法律怎麼規定,人情義理上,一個人在工作中累積的點點滴滴,例如經驗,產業知識、市場知識、未來發展趨勢等等,跟他本身的努力、學習能力、個人特質有關,除了很明確的智慧財產權以及營業秘密以外,不能說都是公司資產,無關個人,個人不能加以利用。
二、 江湖上之所以存在營業秘密法,目的是要防止產業不當競爭,避免以不正當的方法破壞市場秩序使產業無法進步,用意不是在保護個別公司或個人,所以是不是營業秘密不是公司說了算,必須達到破壞產業秩序程度,法律上如果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可以要求洩密的人賠償:
1、非周知: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意思就是如果沒人洩漏給你,查一輩子你也查不到,例如台北市會噴出石油)。
2、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例如部長秘書爆不倫戀,算是秘密但不算有經濟價值)。
3、保密性: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例如公司內部有設取得權限密碼,資訊存取限制,不是任何員工想拿就拿的到)。
三、法院的認定上,會認為常見的客戶名單跟公司內部的產品報價都不算是營業秘密:
(1)、客戶名單:如果秘密內容是公司的客戶名單,只有列出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不能算是營業秘密,因為這都是透過網路或其他一般管道可以查詢的到,沒有秘密性,除非內容包含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過整理、分析之資訊。
(2)、報價:公司對於客戶的商品報價不能算是營業秘密,因為價格本來就具有變動性,銷售價格之決定取決於成本、利潤以及經營策略有關,不能說因為別人知道你的報價,以低價搶單就是違反公平競爭,也就是價錢的高低是市場供需反映出來的結果,定價策略本身可以算是秘密,但是知道別人的報價不影響市場正常競爭,因為買東西本來就是貨比三家,比價是市場正常現象,洩漏價格不是營業秘密法要處罰的對象。
四、以阿忠的案子來說,公司的客戶資訊在網路上、工司登記資料上、展覽名冊上應該都可以查到這些客戶的資訊,除非阿忠的客戶都是非常隱密地下組織(例如賓拉登、天地會、興中會),否則都不具有非周知的特性,再來公司有哪些客戶不會只有阿忠跟少數人知道,包含會計、業務部、財務部大多都會知道公司有哪些客戶,除非的客戶名單有設極為嚴格的資訊控管流程,只有非常少數的人有權限看到客戶資訊,否則也不具有保密性,而且殺價搶單是人之常情,所以營業秘密法不能用來對付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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