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爬山玩水  

問:坤賓伯身為佃農向地主租地種田至今已70餘年,光復後所耕種的土地租約受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保護,早在民國40年代就已經在縣政府的民政課登記三七五租約在案,他的一生只在乎三件事情,敬天祭神、家人平安、耕田種稻,這塊地的地主經常換人,不是因為子孫揮霍敗光祖產,不然就是貪圖地價上漲出售圖利,但坤賓伯視土地為生命的一部份,既使米價大跌,種稻早已不敷成本,但他從不停止耕種,甚至政府休耕補助比耕種獲利更大,仍然不願休耕任田地荒廢,他一生不求名不求利,只求順天應時跟土地共存。天不從人願,惡人雄發現坤賓伯這塊地有炒作機會,買下這塊地,意圖終止坤賓伯租約,好轉售獲利,惡人雄稟持著不放手直到獲利到手的信念,於是聲稱這塊田地在地政資料上顯示的是林地,不屬於375減租條例保護的範圍內,等租約到期就要趕坤賓伯出去,但是坤賓伯根本不識字,心想地目是田或是林第一點都不重要,從大正年間到英九時代不都是這樣耕種嗎,怎麼可以就這樣趕他走,誰能幫坤賓伯伸張正義?

答:375減租是政府為保護佃農不受地主欺壓所創設的制度,其制度有幾個特色,1.限定租金上限、2.原則上佃農願意續租,地主不能拒絕、3、為保障不識字佃農遭地主欺騙,要求租約必須至政府機關登記。早期認為只要是有在耕種的土地不論其地目是林地、水利地、田地等,只要是實際上有在耕種的土地就算是375減租條例保護的對象,但是在80年代末期,法院開始認為375減租條例要保護的只是耕地,只要形式上地目是林地、水利地等非農、漁、牧使用的地目,一律認定非375減租條例要保護的對象,本故事中坤賓伯的地目是林地,雖然當初有政府機關認定為375耕地租約,但是因為地目登記非耕地,所以當初登記是錯誤,不受375減租條例保護,法律要保護的是耕地不是保護佃農,惡人雄只要等租約到期,就可以不續租,坤賓伯非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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