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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一間台灣公司(就稱他DBU公司),在某國設立了一間境外紙上公司(境外公司),DBU公司的供應商在大陸,為了稅務考量,DBU公司都是透過境外公司向供應商公司下單,也就是INVOICE、PO、PI交易文件上出現的名子主體都是境外公司,只不過地址是台灣的DBU地址,聯絡方式也都是DBU的人員跟電話,EMAIL聯絡地址有都是DBU的網址,平常連絡人也都在台灣,後來DBU耍賴不想付貨款給供應商,就把帳都推給境外公司,叫供應商可以到國外去找境外公司要。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DBU不是債務人主體,沒欠債當然不還錢,請問DBU真的就完全沒責任嗎?

答:
人世間有一種規定,外國公司如果要在台灣從事營業行為,必須要先向經濟部登記,認可後才可以開始作買賣,但是如果沒登記又在台灣作買賣,為了保護台灣人,如果交易上出了什麼糾紛,以這家未經登記的境外公司的名義從事交易的人或公司也要連帶負責,其目的就是不要讓沒跟國家拜碼頭的公司在台灣招搖撞騙,出了什麼事就算找不到外國公司來負責,也要實際交易的行為人都負起責任。本故事中,境外公司雖然是外國公司,但是跟供應商下單談訂單的人都是在台灣,實際負責境外跟DBU的都是同一夥人,也就是境外公司沒在台灣經過認證,但是在台灣有從事交易行為,替境外公司談交易的人就是DBU公司,所以DBU公司也要付責任,所以雖然看起來DBU不是交易主體,DBU還是有責任要付錢給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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