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爬山玩水  

新聞報載,擔任公寓大樓的陳姓管理員,熟識大樓住戶杜先生及其女友林小姐。陳先生某日因為電腦要重灌,而須將電腦裏面的資料備份,向林小姐借用隨身碟來暫存資料,他發現隨身碟有杜先生的身分證電子檔,乃將其下載存取。後來,杜先生積欠陳姓管理員幾千元沒有清償,陳姓管理員就用LINE將杜先生的身分證電子檔傳給林女,並以此表示若不還錢,就要提告。杜先生知道其身份證電子檔被陳姓管理員下載,認為是非法竊取個資,也就是無故取得他人隨身碟內的電磁紀錄,乃憤而提出告訴,陳姓管理員被法院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拘役50日。


雖然陳姓管理員抗辯在複製檔案時,不小心將杜先生的身份證電子檔一同下載,但法院還是認為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

依據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隨身碟也是一種電腦相關設備,隨身碟內的資料是屬於電磁紀錄,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不能無故複製取得。因此,在本件案例,雖然林小姐同意借隨身碟給陳姓管理員使用,使用目的有所限制。亦即,只是借陳姓管理員用來暫時儲存電腦裏的資料,並沒有同意陳姓管理員可以複製隨身碟裏面的其他資料。一般人可能以為只要有借用,就可以任意取得隨身碟的資料,這種想法可能會有問題。陳姓管理員也沒理由可以取得他人的個資,這部份也可能有違反個資法。

總之,借用他人隨身碟暫存資料時,未得當事人同意,請千萬不要將人家的資料一併下載存取,否則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這是一種會被判刑的犯罪行為,瞭解相關正確的法律觀念,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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