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烤肉  

問:面有殺氣的宋揮宗半夜至超商行搶,見到櫃台內有店員隨即亮出大刀,另其交出收銀機內所有金錢,店員不想受傷,無意抵抗,交出收銀機所有金錢。宋揮宗構成強盜罪嗎?

答:
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876號判決意旨:「強盜罪之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係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是否因此受壓制為斷,並不以被害人之主觀意思為準。原判決於理由欄已依被害人○○○、○○○於第一審審理中之證述,及二次犯案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據,詳為說明上訴人目的在取走○○○、○○○持有之收銀機內金錢,而上訴人手持菜刀與被害人等間僅隔一櫃檯,相距約一公尺,被害人若拒絕交付收銀機內金錢或意欲保護收銀機內金錢,上訴人隨時可以手持之菜刀對被害人發動攻擊,上訴人所為之強暴、脅迫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均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亦即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應已受壓制,縱被害人並無意抵抗,亦應認已達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按本則最高法院見解,超商店員縱然無意抵抗,若依具體客觀情況判斷,一般人在此情況下的身體與精神實已達不能抗拒的狀態,則宋揮宗的行為依然會構成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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