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集集、水里  

問:莫那頭目從小在彩虹的國度長大,與世無爭,現在住的房舍跟土地在日據時代就擁有至今,光復初期國民黨曾經有公告要土地所有人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可是莫那頭目不識字又地處偏遠,所以也沒去登記,莫那頭目不知不覺又住了60年才過世,兒子阿莫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莫那頭目的不動產時才發現根本沒登記,請問阿莫可以要求戶政機關將房舍及不動產登記在名下嗎?


答:
為了要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下財產的安定性以及社會穩定,人世間有一種制度叫做時效取得,就是說雖然這財產根本不是你的,但如果你實際上擁有它很久了,看起來你就好像是它的主人,法律就承認它真的算是你所有,當然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說時效取得,以不動產時效取得來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情況,才能得逞。
1.看起來是以所有人的地位在使用不動產(租人家的房子別妄想時效取得)。
2.公然的使用,也就是並非躲躲藏藏在使用(例如劉員外在陽明山草坪下偷挖地下室不能算公然)。
3.時間:如果明知不是自己所有而假裝是自己的,至少要維持這個狀態20年;如果是誤認為自己所有的情況,因為不是故意的,所以時間要求比較短,至少要維持10年。
4.和平的使用:就是不能用硬幹、霸佔的方式。
5. 他人,而且是沒有登記的不動產:所謂「他人」是指別人的不動產,這可不是廢話(如果是自己的還時效取得幹嘛),因為人世間有一種土地叫無主地,從來都沒有人擁有過的土地叫做無主地(例如海埔新生地),我國大有為政府認為這都是國家的,不能時效取得,也就是只能佔別人的便宜,別想佔政府的便宜。
本故事中,1到4點莫那頭目完全符合沒話講,房跟地都還沒登記給任何人,問題在房子是不是「他人的」不動產,法院認為房舍自光復以來都沒有經過登記,應該算是無主地,所以不能時效取得,莫那頭目的祖靈只好等著政府來登記它的土地為國有。



參考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號民事判決
「按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而得為取得時效客體之「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除須係「未依我國法律登記」外,尚須係「非自己所有、且非無主」之不動產,始克當之,意即該不動產係原非自己所有而另有權利歸屬,但未經我國地政機關於土地總登記簿為所有權歸屬登記者,不包括無權利歸屬即無主之不動產。又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且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亦分別規定甚明。是於日治時期雖有土地權利歸屬登記,但未於台灣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在土地總登記簿為所有權歸屬登記者,尚不具有我國法律所稱登記之效力,且於逾土地總登記期限而無人聲請登記時,於完成公告並為國有土地登記前,應「視為無主土地」,並由真正權利人另依其他程序行使權利,完成依我國土地法之登記,而在此之前,該視為無主土地者尚非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之取得時效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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