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唐泰棕欠債一屁股,拍定人藉強制執行程序拍得唐泰棕一筆房屋,並也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但尚未完成點交,唐泰棕抱著無賴心態,聲稱該屋已遭颱風破壞,便僱工將該屋拆除,拍定人見到房屋被剷平,呆立在原地...。

 

答: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45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於應點交拍定物與買受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時,必須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始足當之。故若已拍定,且執行法院已發給拍定物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由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然尚未將該不動產點交與拍定人前,因拍賣程序仍未終結,如對拍定物予以毀棄損壞,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仍應構成上開違背查封效力罪。」
可知,本案中法院尚未將房屋點交給拍定人,因此拍賣程序還沒終結,則唐泰棕損壞該屋的行為便違背查封之效力,因此,唐泰棕除了毀損他人建築物罪之外,也構成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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