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問:唐博唬是公司的貨車司機,平日上班兢兢業業,小心謹慎。一日,下班後,唐博唬心想晚上要吃到老婆特製的生日晚餐,愉悅地開著自己的小房車回家,不料,由於太開心竟沒注意到斑馬線上的行人,不小心撞傷行人致其骨折。唐博唬的行為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嗎?

 

答:
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判決意旨:「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業務,而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然為期便捷交通、流暢運輸、發展經濟、提昇人類福祉,故對此類危險性工作,仍應予容許,性質上屬於可容許危險之範疇。惟從事此類繼續、反覆行為(業務)之人(駕駛人),均應盡其經常注意,俾免他人受有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如以駕駛汽車為主要業務之人,就其駕駛汽車應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義務,其所負之特別義務,因之,在此地位之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亦不因其駕駛時為上班或下班時間而有差別。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敘明被告擔任○○公司貨車司機,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常人為高,故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雖係駕駛自小客車肇事,仍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所以,依本則最高法院見解,唐博唬雖然是下班後開著自己的小房車撞傷人,仍然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簡言之,只要是司機,不管開誰的車,不管何時,都要小心上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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