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南投集集、水里  

  子女是否一定要扶養父母親?依法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父母有難時,法律似乎規定子女應伸出援手,扶助父母親,但是若長年家暴,又不照顧妻兒者,晚年貧弱,法律不見得允許家暴男有權要求扶養。最近有又類似的案例,某太太一、二十年前常遭先生家暴,先生且有外遇,太太因受不了乃帶著小孩回娘家生活,獨力扶義小孩長大,後來先生生病而行動不便,要求妻兒應按月給付一萬多元扶養費供給生活。太太不滿先生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也反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太太提出之前遭先生家暴的驗傷單及報案紀錄,先生雖辯稱是夫妻偶爾吵架或打架,後來也和好了,甚至未並未影響婚姻等語,但是子女均證稱:「父親經常毆打母親,母子離家獨自生活,父親還到菜市場找母親要錢,甚至當眾拉扯母親的頭髮,父親也從未拿錢給他們,只會跟母親要錢去花用。」等語。因此,法院認為先生未履行作配偶及父親之義務,還對太太家暴,判決妻兒不用扶養這位家暴男,並且同意太太的離婚請求。

依據民法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義之義務;另外,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此故,假若先生或父親,因為貧病而須要人照顧或扶養的需要時,依前開法律規定,太太或子女依法需要扶養先生或父親。但是,在某些情形,法律會免除掉親屬的扶義義務。依民法第第1118-1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例如在本例,雖然這位先生晚年貧病行動不便需要親屬扶養,但是因為過去常年未盡對於配偶或子女的扶義務,法院本即得減輕扶養義務,甚至在本件,法院認為受扶養者之先生,經常毆打老婆,又不照顧小孩,逼得妻兒只能逃離自謀生活,於妻子獨力扶義子女長大成人後,先生坐享其成,要求法院判決給妻兒給付扶養費,法院當然不會同意。更甚者,妻子順道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認為這種情形,得以判決二造離婚,不盡爾後妻子解消婚姻關係,成為自由之身,也不會再存在扶養義務了。至於子女,法院也同意不用扶養這種父親,因此,父親只能自求多福了。由此案例提醒眾多父親,年輕時不照顧子女妻兒,常常家暴妻兒,晚年請保養好自已身體,不僅婚姻不保,妻兒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的。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