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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張憲忠見朋友A的豪宅價值可觀,自己擅自找了買主與自己熟識的代書,約在咖啡店簽立買賣契約,賣方欄位上由不知情的代書寫上A之姓名,張憲忠再於旁加註代理人字樣並簽上自己姓名。張憲忠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嗎?

 

答:

按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為要件,如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者,固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但若無代理權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本人之權益所造成之危害,與直接冒用本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無異,自應構成偽造私文書之罪。」

雖然張憲忠的行為於形式上並非冒用他人名義,而是簽上自己姓名,但由於是無權代理,所以製作的文書仍是本人名義之文書,與直接冒用本人名義無異,因此張憲忠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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